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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的數量對于用工單位來講是一個非常微妙的數據。人數過少,影響工作效率,費力不討好;人數過多,影響企業成長的空間,增加了人工管理成本,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公的司泄密的風險。慢慢的,一個企業怎樣控制內部的勞務派遣工的人數變成了一門學問一樣。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第十一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決定》,出“重拳”整頓勞務派遣亂象。
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已發申請行政許可,經營許可的,已發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注冊資本從先行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并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崗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勞務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報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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