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08年1月入職廣州某勞務派遣公司,于2008年2月被派遣至某銀行從事保潔工作。2008年4月,李某在清潔過程中不慎將放著水桶的腳手架碰倒,正好砸中一旁正在等電梯的陳某。陳某被當場砸暈,被送往醫院救治,最終花了醫藥費10000元。陳某傷愈后來到該銀行大廈,要求李某賠償,李某稱自己沒有能力賠償。陳某又找到該銀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銀行辯稱李某是廣州某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銀行對其行為不負責。陳某遂找到該派遣公司要求賠償,派遣公司認為銀行為實際用工單位,應由銀行承擔責任。由于協商未果,陳某將李某、銀行以及派遣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評析】本案的焦點在于勞務派遣勞動者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責任該由誰承擔?要探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一個概念:什么是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至有用工需要的企業,并與實際用工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關系主要有三個:1.員工與勞務派遣企業存在勞動關系;2.勞務派遣企業與實際用工企業的委托合同;3.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勞動者的用工管理關系。換言之,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作為勞務派遣企業的勞動者,其員工要遵守該企業最基本的規章制度,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的勞務提供者,勞務派遣工也要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用工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而這種隸屬管理關系更為明顯、更為直接。
有管理就有責任,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派遣工因執行實際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對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規定體現了“雇主責任”的原理,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表明了實際用工單位對派遣工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承擔的是嚴格責任。只要派遣工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傷的,無論實際用工單位是否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企業在此關系中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勞務派遣企業的可能存在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人員招聘和選任過程中:勞務派遣企業在選派員工的時候應對員工的能力、品德等條件進行考核,若由于勞務派遣企業的選任不當而造成損失,是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是,即使勞務派遣企業存在過錯,其由此需要承擔的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即只有在實際用工單位無力以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的情況下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
本案中,李某是在為銀行提供清潔服務的過程中不慎造成陳某人身損害的,銀行作為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勞務派遣企業對此是否存在過錯,則需要查實其對李某日常的工作表現等因素。若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